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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节能网2023-05-27节能电器节能电机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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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节能灯泡电压,节能电机的型号,节能补贴电话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13,160,0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5,723,802.15元。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持有的公司限售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节能转债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2年5月27日起恢复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70号《关于核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300,000.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09号文同意,公司3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7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节能转债”,债券代码“113051”。本次发行的“节能转债”自2021年12月2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4.05元/股。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2022年5月27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00元/股。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5,013,160,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55元(含税)。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根据《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对节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依据,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节能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P0=4.05元/股,D=0.055元/股),即节能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4.05元/股调整为4.00元/股(四舍五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2年5月27日生效。节能转债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2年5月27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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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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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2021-2022年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型风电 光伏发电基地储备项目(兵团北疆北塔山)部分项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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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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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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