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质量缺陷法律风险研究
工程设计质量缺陷法律风险研究
工程设计质量缺陷法律风险研究,运城节能房设计,节能灯 设计,节能设计基础工程设计阶段是建设工程建造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工程设计合同引发的争议甚至诉讼案件时有发生。2002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以检索到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由下的诉讼案件就有19835件,平均每年接近1000件,其中与设计质量直接相关的案件达到224件,实务中其他案由下与设计质量相关的案件数量也不在少数。本文对上述224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工程设计中常见质量缺陷引发的法律风险,供工程设计行业的从业者参考。
2000年以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15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颁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17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设计单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外,工程建设标准领域还包含大量的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此类非强制性标准时,设计单位也应谨慎对待。
例如,(2020)云民终941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第三阶段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是当事人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设计人主张发包人应支付第三阶段全部费用195.3万元,但该部分费用的支付按照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完成且安全审查通过后”为前提,虽然通过安全审查建设方应当承担主要义务,但通过安全审查首先应由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案涉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纸8份,现其未按照约定提交设计文件。设计人主张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设计方有权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其于2015年1月分两次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即应视为已经完成设计任务,应按约取得第三期设计费用。但法院认为,其一,示范文本不是涉案双方的合同依据,不能当然约束双方当事人;其二,合同通用条款不排除双方特别约定,在双方约定提交纸质版本图纸的情况下,应以双方的特别约定为准;其三,即使设计人可以提交电子版本的图纸,但应证实其已经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设计文件,二审中经本院按照设计人提交的邮箱账号密码查看,其提供邮箱内的邮件已经过期,无法判定设计人是否按约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设计人还主张在其提交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后,发包人并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即应认定为设计工作已完成,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工程为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公共利益,应在建设前通过图审,确定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该规定不能依双方约定而排除。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设计文件以通过图纸审查为前提,发包人即使接收了设计文件后未及时图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就此认定施工图纸已符合设计要求。综上,设计人主张其已经完成第三期设计工作,应全额得到195.3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3项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工程实践中,如果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性能指标、规模标准、节能环保、建筑文化内涵、投资预算等方面的要求,那么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发包人要求。例如,在房地产项目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为了控制工程成本,可能会有结构含钢量的控制要求;在煤炭行业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为了实现预期产能,一般会有年产量的具体技术指标要求;在市政行业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为了达到预期目标,一般会有日污水处理能力的指标要求等。上述指标、技术要求等均构成了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例如,(2020)京02民终50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应当满足工程投资估算约为450万元的要求;根据现有设计图纸,工程投资估算为900余万元,该估算金额远远超过了设计合同约定的估算金额;设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的合同目的;依照我国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设计合同,由违约方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合同款,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又例如,(2017)陕民终134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件经过司法鉴定,设计人设计的部分施工图纸钢筋含量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优化指标,发包人也已重新委托其他设计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设计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维持。
建设工程设计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对于发包人而言,设计人掌握更多的技术和经验,专业知识储备更丰富,在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设计资料的技术性缺陷的识别方面,设计人具有天然优势。因此,设计人应当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民法典》第776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即是对上述合理注意义务的体现。例如,(2020)冀民申2332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本案争议的污水处理工程,鉴定意见明确了根据设计人提供的废水中去除率表格,含铭废水及综合废水中的悬浮物均需在“厂方自建过滤池”中过滤掉90%,而设计人在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其是在“厂方自建过滤池”过滤掉悬浮物90%的进水水质基础上进行的设计;设计人作为污水处理设计的专业单位,应当知道本案“厂方自建过滤池”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应当属于设计人设计中考量的范围;发包人提交的设计人出具的《工艺施工总说明》的工艺流程图中标有,,厂方自建过滤池”,但设计人在设计时并未对发包人自建过滤池提出具体要求,导致涉案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竣工后,在设计人调试下未能达到环保要求,设计人的设计显属不当,原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并返还设计费并无不当。又例如,(2019)浙09民终63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关于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责任归属,是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设计人进行日照分析是履行其设计义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正如设计人所言,合同中并未对日照分析有具体约定。合同仅约定因设计工作的需要,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若干资料,未明确指出需要提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设计人固然仍可要求发包人配合提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但在此情形下,更需要作为专业机构的设计人对于基础资料,向发包人提出适当要求,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设计人理应知道建筑实测图是应优先选用的基础资料,但实际双方共同派员获取的却是存档资料,这就意味着设计人同意基于存档资料进行日照分析。当事实上因基础资料不准确导致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时,显然不应归责于发包人。
所谓设计深度,是指设计图纸所要达到的详细程度。为加强对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住建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其他行业领域也有类似设计深度的规范性文件,比如石化行业的《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电力行业的《串补站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机械行业的《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铁道行业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部分省市也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上海市建筑幕墙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标准》《天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北京市园林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等。
按照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律,设计深度的规定是对工程设计成果的最低要求,也是判断工程设计成果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基础性标准。因此,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行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在诉讼中容易被认定为工作量不足,从而引发设计费给付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例如,(2017)粤14民终73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及往来函件的内容记载,可以认定设计人的设计进度已经到达方案设计阶段中的单体方案阶段。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深度的有关规定,单体方案应包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但从设计人提交并确认是最后交付成果的2013年11月5日方案设计图的内容来看,其完成的内容包括方案阶段的总体概念规划、总图、单体方案的平面图部分,该平面图部分实际占单体方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最终,法院根据设计深度情况酌定设计人主张的设计费用按照上述比例折减。
工程设计行业,尤其是结构设计领域,由于基础理论仍在不断发展完善,结构计算分析的结果往往与基本假定、计算模型密切相关,边界条件或输入参数的改变会导致计算结果大不相同。因此,虽然工程设计行业的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相对健全,设计单位内部审核流程也较为严格,但工程设计质量事故仍时有发生,仅“抗浮设计争议”,近年来就有多起纠纷案件。例如,浙江高院(2013)浙民提字第133号、山东高院(2020)鲁民终2572号、扬州中院(2016)苏10民终2819号、毕节中院(2020)黔05民终1975号等,这些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在设计行业引起了巨大争议。但不管怎样,如果设计文件存在影响工程安全性的问题,设计单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实务中,设计文件还有可能出现影响使用性或其他功能性的缺陷,如层高不足、隔声效果欠佳、日照时数不够、屋面女儿墙防水未设置压顶、楼板厚度偏薄,等等。此类缺陷虽不至于影响结构安全性,但会影响房屋耐久性、舒适性等。
实务中,设计质量缺陷导致设计项目未实现预定功能可能有多种原因,除了设计人自身的设计质量问题外,输入介质、环境条件的改变等也会导致设计项目不能实现预定功能。有证据证明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因输入介质、环境条件等的改变导致项目功能性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设计人的责任是否能够免除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例如,(2021)苏06民终252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处理废水的水温,但案涉工程从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书》,到设计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再到双方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前后衔接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可表明案涉工程需要处理的是高温废水,双方在对工程进行调试时,出水水质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此后,双方就合同履行、整改问题进行磋商,设计人就案涉合同制定纺织污水处理整改设计方案,并按该方案加装冷却塔等设备,但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设计人的设计明显存在缺陷,应当承担整改费用、违约金、鉴定费等费用。由于设计人的设计成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设计人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本文作者刘育民来自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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