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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节能网2022-12-28节能知识工业节能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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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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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1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

  (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有关法规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有关技术指标详见《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附表1或附表2、《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附表3或附表4),现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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