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川金诺(300505):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川金诺(300505):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根据贵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8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问询函进行逐项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次募投项目包括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二),主要产品为磷酸铁、硫磺制酸和磷酸铁锂。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 “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 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一为年产 5万吨磷酸铁和 60万吨硫酸、项目二为年产 5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生产的磷酸铁主要作为磷酸铁锂的原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十九、轻工”之“14、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废旧电池资源化和绿色循环生产工艺及其装备制造”属于鼓励类产业,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磷酸铁及磷酸铁锂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属于限制类产业,本次募投项目一配套年产 60万吨硫磺制酸,超过 30万吨/年,因此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 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6年第 50号)、《关于做好 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和《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有关规定,我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主要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其原材料磷酸铁。从产品的实际用途来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主要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领域。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日益重视,有关部委陆续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技术等方面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的发展,其产业政策主要如下:
2022年 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2022年 1月,国务院发布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 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2021年 12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 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提出 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 2021年基础上退坡 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 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2021年 7月,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装机规模达 3,000万千瓦以上。到 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
2021年 3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规划和 2035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将大力发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建设标准统一、兼容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2020年 11月 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 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 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到 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规划》要求,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80%。
2020年 9月,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突破风光水储互补、先进燃料电池、高效储能与海洋能发电等新能源电力技术瓶颈,建设智能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制氢加氢设施、燃料电池系统等基础设施网络。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示范,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环卫、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共停车位的快速充/换电站覆盖率。
2019年 1月,工信部发布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 年本)》,建立了产业布局、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监督和管理等行业规范条件。
2018年 10月,国务院发布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完善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落实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碳配额交易制度。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2017年 9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电动汽车等分散电池资源的储能化应用。积极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放电业务,探索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通讯基站电池、不间断电源(UPS)等分散电池资源的能源互联网管控和储能化应用。
2017年 2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发布了《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到 2020年,动力电池行业总产能超过 1,000亿瓦时,形成产销规模在 400亿瓦时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正负极、隔膜、电解液等关键材料及零部件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上游产业链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骨干企业。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科学有序实行用能预算管理,优化双控要素合理配置,切实发挥能效标准指挥棒作用。加强产业布局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用能需求。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防城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双控”制度。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推动一批资源高消耗、污染高排放企业以及各工业园区开展生态化改造。对新建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设置更高准入门槛,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两高”建设项目包括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行业,造纸制浆行业参照执行。国家对“两高”范围、要求有新目录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广西川金诺实施的募投项目 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生产制造的产品为电池级磷酸铁、硫酸;广西实施的募投项目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生产制造的产品为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电池级磷酸铁、硫酸以及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双高”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发行人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5万吨/年电池级 磷酸铁锂正极材 料前驱体材料磷 酸铁及配套 60万 吨/年硫磺制酸项 目
广西川金诺新能 源有限公司 10万 吨/年电池磷酸铁 锂正极材料项目 (一期工程)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 审批局关于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 年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 料项目(一期工程)节能 报告的审查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能源消费,不涉及需要符合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或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所需动力能源主要包括电、天然气、蒸汽、新水等,本次募投项目之二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动力能源主要包括电、天然气、柴油、新水等。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的情形。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具体如下:
5万吨/ 年电池 级磷酸 铁锂正 极材料 前驱体 材料磷 酸铁及 配套 60 万吨/年 硫磺制 酸项目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 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川 金诺化工有限公司5万 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 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 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 年硫磺制酸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川 金诺新 能源有 限公司 10万吨/ 年电池 级磷酸 铁锂正 极材料 项目(一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 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川 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磷酸铁 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 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 意见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 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川 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 锂正极材料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2022年 5月 7日,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同意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备案告知函》(防审批投资函【2022】6号),接受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川金诺化工”))所报项目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备案表》(防审批节能承诺 202201004号),同意项目备案。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备案表》(防审批节能承诺 202201004号)以及《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时间:2022年 4月 26日)所载,由川金诺化工所实施的项目一,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等。
2022年 8月 18日,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出具《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防审批投资【2022】31号),同意该节能报告,同时要求广西按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根据《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防审批投资【2022】31号)以及《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节能报告》,项目达产后,能源消耗主要是电力、天然气、柴油等。
根据《关于实施(GB3095-2012)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位于广西防城港市,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本次募投项目也不属于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西。两募投项目的实施地位于广西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内。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广西省防城港市 2019年 1月 4日发布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防城港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西南临港工业园 27.625平方公里属于I类禁燃区,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制’)”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根据前述第五问,本次募投项目能源消耗主要是电力、天然气、柴油。
基于上述,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广西省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 I类禁燃区内,但募投项目不涉及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第二条:“国家根据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2】20号)及《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2]129号),本次募投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
2、是否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四条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之一,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的实施主体广西川金诺已经取得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编号为 91450600MA5L4PE98E001V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2020年 6月 15日至 2025年 6月 14日。2022年 9月 23日,广西川金诺已就项目一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
本次募投项目之二,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因尚未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其实施主体广西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广西将于本募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在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的情况下,后续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就本次募投项目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已经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了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在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的情况下,后续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尚未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
广西川金诺已获得《排污许可证》。经核查,并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西川金诺在实施项目一过程中,不存在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广西川金诺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或依法应重新申请而未重新申请即排放污染物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年 11月 3日出具的证明:经核实,广西川金诺2019年至今未受到我局环境行政处罚。
综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广西川金诺和广西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 “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本次广西川金诺实施的募投项目 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生产制造的产品为电池级磷酸铁、硫酸;广西实施的募投项目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生产制造的产品为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电池级磷酸铁、硫酸以及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双高”产品。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本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
根据《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以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袋、废矿物油、废反渗透膜、空气过滤器灰尘、转化器废催化剂及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其中废矿物油、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等。项目产生固废及处置情况如下:
项目一的废气、粉尘主要产生于磷酸铁生产过程,包括:合成废气、闪蒸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破碎废气、二次破碎和包装废气;硫磺制酸生产过程,包括:下料粉尘、制酸尾气及无组织废气。
项目的噪声源主要为风机、离心机等机泵的设备噪音。可供采取的降噪措施包括隔音、减震、绿化。噪声经过车间隔音处理后,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员工进入高噪声区可配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自身的影响。
根据《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行的。项目环保总投资估算为 5,780.00万元,该部分环保投资的投入,将使项目做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根据《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于 2022年 2月 28日出具的《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2】20号),同意广西川金诺按照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综上,本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以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产品设备无需清洗,故无清洗废水;冷却水大部分循环使用,少部分循环水置换水排放至污水管网;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作为清净下水可直接排放至园区排水管网后输送至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排水管网后输送至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属于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项目污废水排放一期总量3 3 3 3
为 16.6m /d、4,980m /a;全期总量为 32m /d、9,600m /a,仅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比例很小,故不会对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造成太大的负荷影响,因此,项目污废水进入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是可行的。
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喷雾干燥废气、辊道窑烧结废气、粉碎粉尘、筛分粉尘)和无组织排放(投料粉尘、包装扬尘)。
项目共设 10条喷雾干燥生产线,每台喷雾干燥机以天然气为燃料,对物料进行直接加热,营运过程中,喷雾干燥过程中产生颗粒物、SO、NOx。生产线
项目辊道窑以电为燃料,对物料进行直接加热,一期设 10条烧结生产线条烧结生产线辊道窑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分别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高 27m烟囱排放。
项目一期、二期气流粉碎和筛分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其过程将会产生粉尘。项目一期、二期分别设 5条粉碎生产线,其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30m排气筒排放。
项目产品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属于粉状,采用塑料袋包装,打包机进行封口打包,在包装和封口过程中,首先用打包机对袋子口进行 2/3的封口后,再将产品经软管导至袋子底部,缓慢进行包装,可使由于产品进入袋子底部造成袋子内的气压扰动,袋子内空气从袋子口逸出粉尘量降低,本项目一期包装 5万吨粉体产生的粉尘量约为 0.05t/a,由于包装工序设于厂房内,粉尘经在厂房沉降约30%后,外溢的粉尘约为 0.04t/a,排放速率为 0.008kg/h,为无组织排放。
项目二期建成后,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总量为 0.10t/a,经在厂房沉降约 30%后,外溢的粉尘约为 0.08t/a,排放速率为 0.016kg/h,为无组织排放。
项目原料磷酸铁、碳酸锂、葡萄糖为晶体,其比重较大,且含有采用袋装包装,因此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粉尘量很小,本项目不做定量分析。
由于物料输送传送带采用封闭式结构,可防止物料因风力作用而外溢,在物料运输过程中,扬尘排放可忽略不计。
项目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可回收作为原料;纯水制备活性炭主要是去除原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质、颗粒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定期更换后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处理;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废 RO膜,不属于危险废物,定期更换后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处理;项目原料及产品采用的塑料袋产生固废经收集后,由废品收购站回收综合利用。
项目机械大件维修期间产生废机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中的“HW08900-214-08”。废机油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机械设备小件维修可用抹布或棉纱进行擦洗和维修,故项目主要维修废物为生产机械日常维修及保养产生少量含油抹布、棉纱等,危险类型及代码为900-041-49,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已列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豁免条件为混入生活垃圾,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因此废抹布、棉纱与生活垃圾一起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方处理。
营运期主要的噪声污染源为砂磨机、粉碎机、喷雾干燥机等,其噪声源强约为 70~95dB(A)。通过选用合格的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主要设备底座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在采取减震降噪、车间密闭生产及距离衰减措施后,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根据《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设计达标,能妥善处理处置各类环境污染物,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项目环保总投资估算为 6,450.00万元,该部分环保投资的投入,将使项目做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根据 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于 2022年 9月 9日出具的《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2】129号),同意广西按照报送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综上,本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 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
项目一环保总投资估算为 5,78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及发行人自筹资金。
根据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根据以上环保投资项目及设施的内容,估算出本项目的环保设施投资情况见下表:
化合车间、MVR车间、环保车间、纯水间 、罐区、应急池、机修间等分区防渗,投资 计入主体工程
3 依托现有 1座应急池 1800m、1座雨水池 3 1.1万 m,以及相应的消防设施等
项目二环保总投资估算为 6,4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及发行人自筹资金。
根据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根据以上环保投资项目及设施的内容,估算出本项目的环保投资额为 6,450.00万元。根据本项目特点,本项目各项环保投资费用估算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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