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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中国节能网2023-05-08节能建筑福建省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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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福建节能设备,福建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低价股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12月6日下午,记者从《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的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规定》明确:“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这是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存在的政府重视不够、业主缺乏积极性、市场机制尚未形成、建筑节能服务单位欠缺、改造技术和改造方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规范,以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规定》要求:“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同时规定:“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这是促使各级政府加大节能改造工作力度,也是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筑节能改造,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的要求。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这是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应大力推广使用的节能建筑结构及材料。另外,“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这是本市贯彻落实国家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要求的具体体现,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根据国家限期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部署,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的具体实施情况定期确定“禁粘”范围。

  (1)《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同时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同时,对从事与建筑节能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做出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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