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铁汉: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节能铁汉: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节能铁汉: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节能环保文案,办公室环保节能,财政部节能环保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座8楼邮编P.c.:518000电线-网址Web:http//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中银深圳意字第2210026号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2年9月28日及9月29日分别在中证网创业板信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刊载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8.(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
9.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10.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11.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2.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0月14日下午14:45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刘家强先生主持。
1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15.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16.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0月10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19,850,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966,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21,817,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0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2,061,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1.《关于公司为债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3.《关于修订的议案》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公司为债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20,917,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3%;反对900,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314%;反对900,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20,917,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3%;反对900,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314%;反对900,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20,917,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3%;反对900,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3314%;反对900,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岳奇经办律师:何仟陈玉青日期: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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