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及申报材料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及申报材料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及申报材料,灯光设计节能,设计节能墙体,设计节能屋面《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2〕3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 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标 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 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 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 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 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 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 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 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 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 报、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省 科技节能办”) 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 责为:
( 一 ) 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 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 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 依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省绿建专委会”) 专家委员,参与绿色建筑标识的专 家评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成立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委员会,在项目评审时,可 邀请省绿建专委会的专家参加本地区绿色建筑评审工作。专 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 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 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 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 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 参与申报。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原则进行。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三 ) 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 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 各相关专业计算书、检测报告、节能设计专篇、现场图片和 视频等技术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书和自评估报告需提供 2 份纸质盖章版存档。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应由建筑与规划、
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 业的 7 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 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 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 查所需各项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 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 7 个 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经公示或复查无异议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 目,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 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由项目属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住建部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 息系统”,完整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 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 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 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二星级公共建 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17-2-P-2020-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 级项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公示信息提 交至省科技节能办申请编号,编号统一由省科技节能办发放。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 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按年 度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绿色建筑标识 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 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 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 公正,回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评审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 严重程度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取消省绿建专委会专家或专 家库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情况之一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包括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以及保障性住房等) 、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得到绿 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应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鼓励其他星级 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 申请绿 色金融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节能办负责预评价。通过预评价 的项目在省科技节能办网站上予以公示。预评价程序参照本 实施细则的认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发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鄂建文〔2010〕101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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