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逐步提高居住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鼓励逐步提高居住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鼓励逐步提高居住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节能传感器设计,外窗节能设计,木门节能设计本报讯(记者宋平 见习记者刘洋)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鼓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由50年逐步提高。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在全国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和引领高质量发展开创了先河,将成为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硬约束”。
管理办法提升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三类指标,明确了五类控制性指标。
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指标。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提升建筑节能能效指标。城镇居住建筑由现行75%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90%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由现行65%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85%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提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指标。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体结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特殊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推广使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
明确城市道路设计控制性指标。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次干路不得低于20年。
明确城市防洪设计重现期控制性指标。Ⅰ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不得低于200年,Ⅱ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100年至200年,Ⅲ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50年至100年,Ⅳ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20年至50年。
明确城市防涝设计重现期控制性指标。大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30年至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20年至30年。
明确地下管网设计使用年限控制性指标。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
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控制性指标。城市地铁、综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桥梁,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桥梁、重要市政设施等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重点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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