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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通知!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国节能网2023-07-31节能设计室内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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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通知!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

任丘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通知!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节能设计,室内节能设计,外墙节能设计《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沧政办规〔2022〕9号)文件要求,加快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改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其中:2022年200套、2023年100套、2024年100套、2025年100套。到2025年末,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

  (一)制定发展计划。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园区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推行公寓型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七)强化主体责任。市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按上级要求完成责任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1.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相关部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方案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建设单位凭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银行的专项信用额度支持。

  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保障性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产业园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市场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基础设施公募房地产信托基金盘活存量资产,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任丘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任丘市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和工作的高效推进。

  2.强化部门协作。任丘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税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有序发展。

  市政府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要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任丘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调度,部署指导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部门进行约谈、督办,对各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适时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会强化政策业务的水平提升,并及时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形成各方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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