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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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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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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省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内部管理,杜绝廉政风险,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第一条按照《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杜绝廉政风险,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能源局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从项目申请受理到节能审查意见送达全流程。本制度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节能和科技装备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审核、拟定批复文书,会同相关处室采购年度节能评审机构服务等;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受理、印制批复文书、送达申请人等;财务处负责向省级财政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采购服务年度预算;人事教育处负责专家库管理及使用;机关纪委负责内部纪律监督。

  第五条属于省能源局审查权限的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照办事指南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能源节能发〔2022〕335号)要求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项目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相关内容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和科技装备处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原则上对节能评审机构初始随机排队,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轮换委托;对重大项目或特殊领域项目,根据各节能评审机构擅长专业领域适当调整。

  节能评审机构因需回避因素等原因无法接受委托任务的,应向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提交书面说明。

  节能评审机构接收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和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沟通联系,立即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选择相关行业的专家并组建专家组,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召开评审会、督促修改复核等;对项目建设状态存疑或项目工艺复杂等情况,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意见和修改后的节能报告等材料,及时向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提交评审意见。

  第八条节能评审机构原则上以人事教育处管理的专家库为基础,根据项目特点选取各专业评审专家;项目性质特殊,专家库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及时补充相关专家入库使用。

  第九条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编制指南、评估技术导则组织专家审核节能报告,确保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第十条节能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单位和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自召开技术评审会至报告修改完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节能评审机构应对节能报告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及时向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提交评审意见。自接受项目评审委托至提交评审意见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节能评审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根据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起草节能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分管局领导批示意见,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应印制书面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抄送有关单位;对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应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书面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节能和科技装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评审机构。为避免出现项目申请单位“排队等候”和少数单位利用不对称优势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问题,原则上选用多家节能评审机构。机构数量、招标方式、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上)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熟悉国家和我省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一)不得到被评审的项目单位承揽业务,不得向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五)加强工作人员节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论科学、公正、准确。

  (六)参照《山西省能源局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适用管理办法》(晋能源人发〔2022〕347号)要求,规范节能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使用。

  (七)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尚未公布、公告的节能报告有关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八)节能评审机构独立、公平、自主开展评审活动,包括选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方式、召开评审会议、出具评审意见等,对上述评审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行政审批处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节能和科技装备处应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山西华业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业阳光新能源”)位于世界闻名的晋商都会--太原,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华业阳光新能源秉承“用清洁能源改变世界”的企业使命,“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竭尽所能、有始有终,致力于成为清洁能源的践行者,通过发展绿色、安全、可靠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引导社会转变对非清洁能源的依赖,专注于太阳能工程、空气能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及建筑一体化节能系统等城市清洁能源综合利用;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百年机遇面前,华业阳光新能源将充分结合国家方针政策,探索高质量的新能源项目,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延伸公司产业链,促进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力争将公司打造成为山西清洁能源开发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愿与社会各界同仁携手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为山西能源革命和资源转型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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