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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节能网2023-02-10节能建筑节能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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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筑节能的构建,节能项目建议书,福建节能钉盒机《长治市推进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四部委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经济适用、兼顾美化”的原则,以建设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契机,依据国家、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及农村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高既有建筑的保温隔热性和使用舒适度,有效降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邢张朋兼任。办公室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日常协调工作。

  2018-2020年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9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完成农村建筑节能改造3万户。

  1.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4.9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34.9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8.6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18.6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3.2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8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45.2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4.8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2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22.8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4.9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34.9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8.6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18.6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图书馆、汽车、火车候车大厅、机场候机楼、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建筑。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指2007年10月以前竣工验收,并已完成供热分户改造,近期无拆迁、改造计划,且产权明晰的住宅建筑。

  3.农村建筑指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后的农户农房,并且应当优先选择整村或连片进行改造。

  1.城镇既有公共建节能改造。通过对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节能改造,确保公共单体建筑改造完成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外围护结构改造,使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达到《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BJ04-243-2013)。

  3.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外围护结构改造等方式,使农户农房达到节能效果。

  节能改造过程中外围护结构改造所需材料应选用持有《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证书》和《长治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登记表》的产品。有关节能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复检,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防火等相关规定。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验收。市直改造项目完成后,经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评测报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附件2);各县(区)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验收。市直改造项目完成后,经改造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单位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环保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附件3);县(区)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3.农村建筑改造项目验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附件4)。

  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为50元/平方米,市直任务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任务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市直任务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任务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农村建筑补贴标准为3330元/户,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资金分配明细见附件5)。补贴资金在改造项目开工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比例不超过本项目补贴资金总额的60%,剩余部分待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清算。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应成立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机构,构建组织有力、协调顺畅、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高效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市直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市直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及农村建筑的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建立周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每周上报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填报《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进度表》(附件6),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填报《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进度表》(附件7),从12月24日起至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完成之日,每周五上午10:00前将实施进度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传真至市领导组办公室。

  《长治市推进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四部委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经济适用、兼顾美化”的原则,以建设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契机,依据国家、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及农村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高既有建筑的保温隔热性和使用舒适度,有效降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邢张朋兼任。办公室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日常协调工作。

  2018-2020年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9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完成农村建筑节能改造3万户。

  1.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4.9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34.9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8.6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18.6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3.2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8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45.2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4.8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2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22.8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4.9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34.9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8.6万平方米。其中市直单位完成10万平方米,各县(区)完成18.6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图书馆、汽车、火车候车大厅、机场候机楼、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建筑。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指2007年10月以前竣工验收,并已完成供热分户改造,近期无拆迁、改造计划,且产权明晰的住宅建筑。

  3.农村建筑指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后的农户农房,并且应当优先选择整村或连片进行改造。

  1.城镇既有公共建节能改造。通过对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节能改造,确保公共单体建筑改造完成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外围护结构改造,使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达到《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BJ04-243-2013)。

  3.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外围护结构改造等方式,使农户农房达到节能效果。

  节能改造过程中外围护结构改造所需材料应选用持有《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证书》和《长治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登记表》的产品。有关节能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复检,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防火等相关规定。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验收。市直改造项目完成后,经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评测报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附件2);各县(区)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验收。市直改造项目完成后,经改造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单位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环保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附件3);县(区)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3.农村建筑改造项目验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附件4)。

  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为50元/平方米,市直任务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任务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市直任务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任务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农村建筑补贴标准为3330元/户,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资金分配明细见附件5)。补贴资金在改造项目开工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比例不超过本项目补贴资金总额的60%,剩余部分待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清算。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应成立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机构,构建组织有力、协调顺畅、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高效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市直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市直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及农村建筑的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建立周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每周上报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填报《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进度表》(附件6),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填报《长治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进度表》(附件7),从12月24日起至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完成之日,每周五上午10:00前将实施进度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传真至市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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