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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现实挑战、逻辑进路与体系构建

中国节能网2023-11-27节能环保节能环保电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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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现实挑战、逻辑进路与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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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环保所,节能环保电暖气,北方节能环保农业绿色转型和农村生态宜居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为赋能“双碳”目标下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支撑。绿色金融通过赋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价值链增值、均衡配置生态项目资源、提升数字化治理效能和乡村生态宜居质量,从而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然而,绿色金融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仍面临着区域间标准不统一、融资主体信用体系不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单一、城乡绿色治理协同效益偏低、绿色产业联农带农作用有限等现实挑战。为此,应积极构建绿色金融赋能农业产业体系、绿色普惠金融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绿色金融区域协同管理体系以及生态价值经济补偿体系来有效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长期以来,我国现有金融资源配给相对分散、绿色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绿色金融服务主体、市场建构、交易规模、制度体系等存在典型的区域和城乡差异性,严重制约了绿色农业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杜志雄,2022)。如何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效聚合区域性金融资源要素,成为绿色金融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巨大挑战。目前,由于农村绿色金融工具品种单一、市场分割严重、配套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欠缺(王遥、任玉洁,2022),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合作中面临着常态化的金融协调与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的困境,导致金融资源集聚、资源配置和对外辐射能力总体偏弱。以建设功能完善、权责清晰、对接全国的农村绿色金融交易所和与之配套的绿色金融服务产业体系为目标,针对农村绿色资源和产业结构,整合与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绿色低碳产业领域集聚,促进农村绿色资源等权益要素在区域内有序流动和权益共享,成为我国发展壮大绿色金融从而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核心动力。

  绿色金融是指为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环境保护,提升绿色增长和绿色治理水平,通过金融工具创新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投入的金融活动总称(俞岚,2016)。农业的绿色发展是建立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以农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有效协同来助推农业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其中,金融对资金和农村社会资源起到了“绿色配置”的功能,这将大大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绿色金融不仅要求将环境保护观念引入金融机构内部,而且更加强调金融业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和绿色农业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支持,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普惠金融之间的绿色桥梁(王定祥、 琚丽娟,2013)。此外,绿色金融的发展也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场机制下的外部性理论为合理的绿色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了方法论,为以经济活动为主体的碳排放行为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产权界定和合理科学设置权限额度提供了指导(翁智雄,2021),在生态环境产权界定清晰条件下以市场化手段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产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农业碳减排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内部化的目的。

  绿色金融的内涵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广义的绿色金融,泛指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通过金融制度创新和产品服务来引导资金流向环保产业(Salazar J,1998),比如通过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活动(尹应凯、崔茂中,2010),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同(Cowan E,1999)。狭义的绿色金融,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曾刚、万志宏,2009),包括通过碳排放权的定价交易来弥补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不足、有效转移分散环境资源风险的金融工具(Labatt& White,2002),解决资源与环境约束问题(Scholtenset al.,2006)。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上流通,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属性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乔海曙、刘小丽,2011)。

  如何将农村碳汇从资源属性转向商品属性,并进一步转向更高层级的金融属性,往往面临农业农村碳排放的测度和定价问题(陈智颖等,2020)。第一,在碳排放的测度层面,由于碳排放数据的精准性和灵敏性是碳价格和碳资产定价准确、防止价格扭曲、保证碳市场公平的有效前提,但我国碳排放计量、核查相关的监测技术能力以及设备先进性、标准体系等仍相对滞后(朱兰,2021)。第二,绿色金融的市场结构差异性,也使得绿色金融市场尚不具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多层次的市场主体(朱兰,2021),机构参与者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绿色金融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参与国际碳交易的能力较弱,致使在以买方为主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定价权和议价能力不足(李志学等,2014);同时,绿色金融产品规模有限且产品单一,出于对风险的考虑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足,从而造成绿色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第三,由于我国绿色金融监管与制度的多层次性,使得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二级市场以及绿色金融衍生品市场同时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等政府机构的监管(田云、林子娟,2021),这种监管体制交叉重叠,较为混乱,也缺少有针对性的监管原则、工具(杨博文,2018)。在制度层面,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缺乏效率、活力与创新力,法律监管面临制度规范性不强、信息披露受阻的现实困境(张叶东,2021)。

  绿色金融在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过程中,不仅扮演着农业经济发展润滑剂的作用,还能够赋能绿色产业资源配置实现正向再分配效应,创新金融工具产品和优化金融体系设计来有效促进共同富裕(张明、刘瑶,2021)。如何突破金融资源配置局部扭曲、要素收入分配不对等、金融机构非功能性扩张等新问题,需要从夯实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出发,着力缩小区域、城乡和居民个体之间的收入与财富不平等,提升经济金融发展的包容性与可持续性,把更多资源配置到民生领域、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陈四清,2021)。通过构建为共同富裕服务的金融体制机制(陆岷峰,2022),营造金融服务效率高、金融嵌套交易少、融资成本低的良好金融环境。既便利物质生产与实体经济运行,又满足市场多元金融服务的需求,奠定共同富裕所要求的物质生活富裕与精神生活富足的基础。此外,绿色金融通过提升农村创业活跃度与减轻“马太效应”路径推进共同富裕(张金林等,2022;韩亮亮等,2022),逐渐重视绿色金融在碳汇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中的均等化(邹克,倪青山,2021;刘心怡等,2022),尤其要重视绿色金融在共同富裕中所扮演的责任、使命与重要保障作用(崔勇,2021;唐建伟、邓宇,2021)。在绿色金融体系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层面,王忠民(2021)和张明、刘瑶(2021)重点围绕绿色金融服务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构建进行分析,认为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等主体组成的绿色金融服务共生网络体系构建(梅晓红、许崇正,2015),需要以商业银行为主导推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为农业产业的绿色化转型提供风险管理、项目审核、信用评级等全流程服务(翁宏杰,2013),同时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陈游,2009),加强应对环境与气候风险的能力,提前做好资产配置与布局,从而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和绿色金融方面的专业投资者群体的培养及能力建设(安国俊,2021)。此外,在绿色金融监管上通过强化中央机构统一管理和多部门协同监督,让农村碳减排及其衍生品交易统一由绿色金融交易所、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证券主管部门等联合监管(刘明明,2021)。

  综上所述,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受金融服务主体、服务创新能力、主体协同机制、市场参与程度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滞后性制约,使得绿色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也相对滞缓,造成其在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层面表现出产品和服务创新、政策扶持能力、农村绿色金融市场建设、金融协同监管水平等方面的滞后性和差异性,特别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区域间的不平衡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如何积极整合区域间的绿色金融资源来提高农村绿色产业发展效能,还存在哪些现实挑战,其实现的路径和演进逻辑是什么,如何构建优化的制度体系,相关研究仍相对薄弱。

  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与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倾向,加之农业生产受气候、季节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投资周期长,收益相对偏低,使得农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推行,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日益提高,吸碳能力大大增强。一方面,碳金融工具的开发往往与清晰的碳排放权密切相关,而森林产权弱化(执行时与法律规定尚存差距)与模糊(林权归属明晰而碳排放权的不明晰)现象造成农村地区森林吸收的碳抵扣、碳排放所带来的收益无法直接体现在农民个体身上,导致农民绿色低碳生产的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农业绿色低碳技术投资不足,既有的低碳技术大多集中于光伏太阳能等工业领域,相关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投资、推广和应用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二是对碳金融工具开发的投资力度不足。中央银行对环保企业进行利率优惠和金融政策倾斜,相关政策如何应用到我国地域广阔的林木资源领域,面临森林资源碳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信贷优惠政策认定等多方面的森林碳汇融资工具不足的困境。最后,农村地区绿色金融工具尚缺少更精细与更专业化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场景的有效结合应用。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工具主要为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信托以及绿色金融相关理财产品,而相比国外的绿色低碳项目融资在农业公益众筹领域和农业低碳项目私募基金、私人账户碳金融产品等农业绿色衍生品服务领域的广泛覆盖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程中,创新森林碳汇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与绿色金融个体账户及市场交易成为推动农民绿色资源价值转化和增加农民绿色财富的关键。

  根据农村碳排放的产生所形成的交易市场大致可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在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上主要以配额交易为主(冯楠,2016),而农村碳交易标的物的分割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在绿色资源产权市场交易量上存在较大差异,农业和林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社会资本和多元主体参与度的差异均带来区域之间协同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使得农村碳汇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度与需求度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需要通过政策、制度达到有效的统一安排,将两地农业碳市场进行有效衔接,从而提高区域内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和区域内绿色农业产业资源的价值转化能力。此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或禁止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和市场跨区域经营,使得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信用信息、金融信贷数据缺乏共享,对两地协同发展绿色金融带来阻碍。此外,农业绿色金融标准制定更新时序、标准体系结构、标准限值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可能造成省域之间绿色农业产业发展上的“邻避效应”(汪婧、王吉刚,2022),一些不符合高标准农业绿色认定的项目或企业,在低标准的省份可以获得农业绿色金融支持信贷,降低了绿色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的整体协同效应。

  农村绿色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可反映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一方面,农村碳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市场交易标的物比较单一,碳配额制度使得市场成交价格波动性较大。以2021年为例,我国碳汇配额市场成交最高价为每吨39.96元,最低价为每吨15.74元,难以形成稳定的价格预期,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农村绿色金融资产质押担保机制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如由于市场中碳排放权价格、市场规模和市场供求变动等原因,相较于其他试点碳市场,碳配额交易量和价格会呈现出不稳定性、周期性等特征,反映出碳市场仍主要集中于服务控排主体,缺乏金融机构和社会的参与,特别是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培育仍聚焦于新能源企业,而广大的农村地区森林碳汇的交易却非常有限,难以有效带动广大农民实现绿色资源价值转化。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加上缺乏应对风险的机制和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大胆开拓绿色金融业务,特别是农村地区如何构建有效的联农带农体系,省域间的标准不统一又使得绿色金融产品难以规模化推广应用,且绿色农业金融产品交易成本较高,这些都制约了绿色金融赋能共同富裕的效果。

  “双碳”目标的快速推进要求绿色金融加强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民农村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单个农户参与林权碳汇交易成本较高,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将集体资源与绿色金融交易有机衔接起来。但由于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全方位满足“双碳”目标的多元化需求。商业银行对于金融风险的测评方法和标准不完善,不能及时且精准地感知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因子,因此应对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由于对碳市场金融属性的界定还存在模糊,政策性银行在发挥经济调控职能时还未能最大程度地提高金融支持效率和力度。保险公司对于绿色金融产品的提供不够多样和全面,创新能力也遇瓶颈,对于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提供已明显滞后于大众的需求。另外,在绿色金融支持体系中,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占据主导地位,非金融机构的参与感明显不足,绿色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动力和协同程度的异质性使得多元主体间难以形成一个高效的组织体系,投融资渠道狭窄以及无法接收到合理的资金扶持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绿色金融赋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效能。

  发展绿色金融需要政策导向、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因此,构建完善、合理的绿色金融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为我国区域发展绿色金融进而赋能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理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内在统一性,可通过绿色能源结构转换、技术变革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行(史代敏、施晓燕,2022),进而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袁怀宇、李风琦,2022)。在这个过程中,绿色金融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需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和“党管金融”的主基调,强化绿色金融对乡村产业振兴的基础性地位,提升绿色农业及其产业链的经济价值转化效能,突破农村绿色资源转化过程中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共享分配堵点,积极推进农业绿色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的有效协同和数字化推广应用,改善区域、城乡和收入不平等状况,真正实现农民农村的共同富裕。

  从绿色金融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目标而言,实现经济全面转型是关键,要立足于高质量发展,统筹平衡好高质量发展与“双碳”目标的关系(陆岷峰,2021)。绿色金融的直接目标是实现农业碳排放的有效控制,而控制农业碳总量作为农业碳减排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碳总量控制对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牛苗苗等,2022)。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提供交易工具、融资工具和支持工具促进碳市场交易、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等,加快生产向低能耗高效率发展的步伐,从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另外,绿色金融通过引导人力、物力等要素资源向农村合理流动,激发各类绿色低碳减排技术向农村的推广应用,加速低碳经济催生农村经济结构变革,提高乡村总体发展及治理水平,促进城乡人均发展效益的均等化,最终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在绿色低碳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应提高绿色低碳资金的可获得性,增强其公共物品属性。将生态环境治理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始终,城乡共建绿色低碳、产业更新和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实现空间布局上的共融。同时,更加重视发挥乡村的内在活力与主动性,实现与城市在关系上的互利平等、要素上的双向互动、发展上的共生互惠,最终实现乡村与城市经济的协同发展。

  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杜莉、李博,2012)。产业结构需要与要素结构、需求结构相匹配,进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形成良性的供需平衡并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从影响产业结构的因素来看,社会需求、科技进步、制度安排和资源禀赋都会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影响。绿色金融能够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方面,绿色金融促进生产结构优化升级。绿色金融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金融资源向低碳领域的集聚现象,而金融集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的(于斌斌,2017)。生产结构升级需要资金,以进行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升级,且产业结构升级不仅需要重点控排行业自身进行转型升级,提高能效和降低排放,还要引导更多资源参与培育新兴绿色业态。绿色金融可以提供创新性融资工具,支持低碳领域和新兴业态的发展,同时利用政策在金融、产业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产生传导机制,从而实现价值调整;另一方面,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基础,农业产业结构升级,能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壮大。企业拥有的农业碳资源可以作为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标的物,从而活跃绿色金融市场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额度。

  由于农村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其产生的污染在市场交换中往往得不到体现。若引入碳交易机制,则绿色低碳金融可把资源从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部门配置到低污染、低能耗、高产出的部门,有助于生产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而实现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此外,绿色低碳金融可优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融通机制,通过创建农村碳金融市场,可使得以往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财政出资的方式向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资金融通方式转变;绿色低碳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还能引导农村金融资源向建设质量优、发展速度快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流动,这在某种程度上可纠正政府调配资源的偏差,提高农村基础设施优化的效率。可见,绿色金融在农村资源配置中对优化乡村宜居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森林、草地、湿地等资源逐步得到重视和开发,相关资源作为村社集体资源要实现有效的配置和治理,依托数字化技术串联村社集体绿色资源形成共富产业,并积极吸纳外部产业资本、金融投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的参与,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社会资本与村社绿色资源的联动作用,进而提高绿色资源的数字化治理效能,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夯实绿色金融赋能农村绿色产业的数字化治理的基础(汪小亚、陈帅,2022)。同时,绿色金融与数字化治理协同促进低碳文明的重塑,增强农民的低碳素养,从而反促农村数字治理现代化和绿色文明新形态。此外,乡村绿色文明新形态也有利于反促绿色产业的发展,促进乡村文明风貌的良性循环。例如,浙江安吉县农商银行创新性地推出“两山农林贷”“两山白茶贷”等多个特色绿色信贷产品,有效减轻了安吉县茶农的融资负担,构建了绿色发展新文明新形态的“安吉模式”。可见绿色普惠金融在建设美丽乡村、支持碳减排、支持农业主体绿色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正向作用(王小华等,2021;张瑞怀,2021)。

  首先,有序提高绿色金融与“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绿色农业的协同性。制定绿色金融支持农业绿色现代化的具体路径、服务重点和分阶段目标,将绿色农业产业政策与现有标准体系的更新、新兴制度的建立等联系起来,构建绿色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政策导向机制。其次,有序提高绿色金融与其他金融供给的协同性。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等“绿色+”金融服务协同体系的构建,将绿色金融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理念、定价机制、价值发现功能等向其他金融体系传导,同时在融合过程中要注重不同金融生态的异质性,加强绿色普惠金融中的负面清单机制建设。绿色科技金融则更注重直接投资市场的绿色化建设与绿色保险功能的发挥,为科技创新匹配相适应的金融结构等。再次,不断提高各类绿色金融标准之间的协同性。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降低绿色识别成本,开发绿色农业基金、绿色农业信托、绿色农业保险等产品的标准,在体现特点的同时重视各类绿色金融标准与现有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标准的衔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最后,优化绿色金融发展与外部激励政策的协同性。通过绿色农业贷款、绿色农业债券、绿色农业保险的贴息及资金奖补等措施,重点扶持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农村水系整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绿色发展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市场主体应用绿色金融产品的积极性,并逐步优化激励的方式与领域(孙秋枫、年综潜,2022),更好地促进绿色农业产业的全面振兴。

  首先,发展壮大绿色农业产业新型经营主体。针对乡村绿色资源进行清产核资,推动成熟的碳核算方法和成果在农村绿色金融系统中推广应用,建立森林碳汇交易管理部门之间合作制定监测、报告和核查的标准和办法,并对承担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的机构加以监督。建设具有信息挖掘与分析能力的中介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加强金融中介平台绿色金融业务员信息素养的提升,减少绿色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风险问题。

  其次,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碳中和、碳达峰”目标构建乡村绿色产业服务组织治理架构和工作机制,鼓励金融创新,丰富乡村绿色农产品和服务的交易组织。推动以政府为主导、金融企业参与的绿色产业基金与绿色金融业务的有效衔接,规范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的绿色融资程序和制度安排。

  最后,重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管控能力,在传统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的经验基础上,针对农村碳市场交易的周期性、保值性等特征,设计一套独立的农业碳排放权的全流程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环保信用等级与环境信用信息以及信用村信用镇的建设纳入投融资决策。

  根据碳市场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地方政府、第三方评估公司等合作开发碳期权、碳期货、碳远期等交易工具,帮助控排企业降低碳市场参与风险、套期保值风险;加大对碳融资工具的开发,通过合建专项碳减排项目投资基金激励节能减排项目开发。探索建立农业供应链绿色金融模式,鼓励大型农业“链主”将较为优惠的“碳资金”专款专用到上下游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绿色减排过程中,以此改变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森林碳汇项目上难以获得“绿色金融”优惠信贷的困境。共同开发碳支持工具及相关服务,为各方了解碳市场趋势提供风向标,同时为管理碳资产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和市场增信手段。

  第一,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林权碳汇质押融资、生态补偿质押融资、碳减排挂钩融资等绿色信贷产品(王馨、王营,2021),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金融企业参与的碳基金,鼓励农业企业联合小农户开展绿色农业产业链融资,并规范其绿色产业链融资程序和制度安排。第二,扩大金融机构在农业绿色低碳项目上的投入。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探索发行绿色债券等为农业绿色发展降碳提供融资渠道,为碳市场交易和绿色农业企业降碳减排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第三,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并通过政府主导优化农业绿色产业基金结构,吸引外资参与农村绿色农业领域的投资开发,为撬动低碳产业发展拓宽资金渠道。

  加快推动区域一体化碳信用体系和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协同企业加强对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鼓励对企业进行碳排放资产的核查,监督信息披露质量,实施区域碳排放核算规范标准(王遥、王文涛,2014),开展碳排放总量调查,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营造出健康的绿色金融营商环境,通过竹林碳汇数智的运用,进一步赋能资源管理、竹林增汇、碳汇交易、收益分配等工作。

  在管理部门合作方面,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探索建立联合管理运行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体系的创新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乡村碳市场衍生品和碳中和金融产品,共同引导农业产业低碳绿色转型发展,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农业生产减排降碳的能力。此外,加强金融机构围绕农村绿色资产开展抵质押登记、托管、交易、征信评级、数据管理等业务,为和绿色金融业务进行资源整合、共享和利用打好基础。

  一方面,建立共建共享的环境权益交易合作新模式。改变现有各省市间农业碳排放权交易的割裂状态,统筹不同地区间环境权益交易的产品门类、市场发展现状,关注跨边界交易问题,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管理标准和环境权益定价标准。协同探索跨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和转化模式(朱民等,2022),跨区域整合现有生态资源,充分发挥农林业生态固碳价值和生态经济价值。另一方面,统一区域绿色金融市场的进入和管理标准。通过统一生态环境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区域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将碳排放等信息纳入企业社会征信系统,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统一的绿色产业/企业/项目评价认定、绿色金融产品评估认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绿色信用评定认证、绿色金融统计等绿色金融标准,推动绿色金融规范化、持续性发展(陈雨露,2018)。

  积极学习国外森林碳汇市场的管理制度、交易架构、减排技术等先进经验,提高低碳技术科技成果在乡村绿色产业中的转化应用水平。构建与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与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的合作体系,积极推进低碳领域的跨境合作。扩大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认定及应用试点城市建设,在碳排放计量和认证、零碳技术孵化与应用等方面加强与欧盟的合作,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碳汇市场建设的国际制度合作水平。

  积极推动和发展绿色金融不仅可以促进环境治理与人居环境改善,还可以促进碳达峰与碳中和 “双碳”目标的实现(马骏,2015)。绿色金融、绿色可持续发展与共同富裕协同推进是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现实需要,构筑共同富裕的美丽和谐生态环境,未来既依托于低碳经济发展,也依托于绿色金融体系的扶持引导。绿色福利是绿色发展的目标,而绿色增长是绿色财富与绿色福利增进的有效手段,这就要求绿色金融发展要重点围绕绿色增长增进国民绿色福利(胡鞍钢、周绍杰,2014),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社会生态环境价值。

  首先,实施绿色金融产品与绿色金融工具创新,发展绿色资本市场,政府绿色引导基金与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要先行,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与财务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在此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信贷、绿色项目收益债、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同时配套绿色保险创新险种,确保绿色金融形成稳定机制。

  其次,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建立从绿色金融统计、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绿色金融标准化等到绿色金融激励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在绿色银行评级体系、绿色评估框架的基础上实行定向降准、再贴现与再贷款的扶持制度补充。

  再次,扩大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与环境。组建专业化的绿色发展银行扶持绿色消费与绿色能源机构,鼓励农业类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金融等综合服务,培育绿色信用评级机构、认证机构、评估机构以及环境风险监测机构等多元机构主体,同时加强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消费者积极进行绿色消费,让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根植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实践中。

  最后,通过金融创新为“绿色美丽家园”赋能共同富裕底色。以“三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为重点,推进建设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以改善投融资环境为目标(唐跃军、黎德福,2010),健全农村“四级”(财政出资担保、行业协会担保、商业担保、个人信用)融资担保体系;以完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农村保险服务民生体系;扶持农村信用社与村级资金互助会,满足农村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推进农村金融保险服务民生,建立完善的农业风险共担机制。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实践,金融赋能农业发展、农村创富与农民增收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在缩小“三农”发展与城市发展差距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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