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0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40号)精神,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能耗,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中的示范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按照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近期与长期相结合,自觉节能与管理节能相结合,强化目标责任,增强节能意识,逐步改变用能方式,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目标:以2010年能源消耗为基数,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5%(平均每年下降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平均每年下降2.4%)。
调整岳阳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中央省属各部门单位要相应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各级公共机构及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联络员制度,全面形成县市区、市直及中央省属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网络体系。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中央省属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现状,尽快制定节能实施细则。
(二)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节能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和内容,组织对本级各公共机构和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三)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公共机构能耗限额、用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标准,规范用能行为。
(一)分解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和省节能目标责任的要求,逐级分解全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目标。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节能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二)考核节能目标责任。根据节能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节能调控机制。加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全面分析半年、全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制定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公共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能耗统计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为能源能耗统计联络员。要将及时、准确、规范能耗统计工作作为“十二五”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工作重点,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为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中央省属部门单位要抓好所属部门单位的能耗统计工作,并按时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能耗统计数据。
能源审计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要在继续开展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向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根据审计结果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情况信息库,公示能耗指标。将能源审计、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紧密结合,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诊断,落实节能措施,实施节能改造,挖掘节能潜力。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要求,督促公共机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和用能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引导、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积极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建设。要重点组织实施以下工程:
(一)能耗监测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监测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分表、分单位计量。到“十二五”中期,全面实现能耗监测分表、分单位计量。
(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工程。通过开展能源审计,对用能系统进行诊断和节能综合效益分析,并组织实施节能改造。推行利用可再生能源、高效节能饮用水系统,推广使用节能型灶具,使用太阳能改造园区路灯、绿地灯。空调系统积极采用变风量、变流量变频控制系统、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采用非电空调等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维护保养;供水系统进行恒压控制改造;电梯系统进行智能化控制改造;供配电系统进行综合电效改造,改善供电质量。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对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调研,制定详细改造方案和措施,鼓励用能单位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节能效果。
(四)绿色照明工程。加大高效节能灯推广力度,在各级政府机关全面推行使用高效节能灯的同时,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系统及乡镇公共机构高效节能灯的推广使用,积极开展节能灯进校园、进医院活动。
(五)用水系统节水改造工程。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全部改造更换为节水器具,加强维护,避免长流水,防止“跑冒滴漏”。开展中水回收利用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绿地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各级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实施办法。
(一)加强公务车辆定编管理。实施公务用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购置公务车要优先选用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环保车型。
(二)完善公务车辆用油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央省属部门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办法,选择定点加油和维修企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科学核定单车燃油消耗定额,控制费用支出。
(三)提倡低碳出行。公务用车要科学合理调度,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鼓励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节能服务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专业培训,宣传国家、省、市节能政策,通过开展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公共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能源节约意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2010年为基数,年度公共机构人均能源消耗下降3%(计15分,降幅每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则加或减0.5分);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4%(计15分,降幅每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则加或减0.6分)。
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计3分);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有专门承办机构,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业务(计3分);安排必要的节能专项工作经费(计2分);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计2分)。
2、建立公共行为节能准则(计3分)。办公室空调在温度低于8摄氏度或高于32摄氏度方能使用,空调温度设置制冷应不低于26摄氏度、制暖应不高于20摄氏度;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白天采用自然光,养成随手关灯的习惯,做到人走灯熄,公共区域照明使用声控、光控延时开关或热释电感应开关;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和领用登记制度,推进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资料等尽量通过网络传送,充分利用党政内网收发文件,减少传真收发数量,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
3、建立能源审计制度(计2分)。每年对重点耗能区域和设备开展能源审计,或委托节能监察监测单位进行节能评估,对单位用能设备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4、建立资料台账(计2分)。有节能工作的文件、票据和记录等资料台账备查,且履行自查义务。无台帐的扣1分,未及时上报自查报告的扣1分。
指派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计3分),未及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每次扣1分;根据财务报表或缴费记录,如实建立能耗统计台账(计3分);根据台账和能耗统计报表的时间规定,按时汇总上报各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计6分)。发现故意漏报、瞒报或数据差错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要求,实现分表到户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计2分);安排专人负责能耗计量工作(计2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行集中采购(计3分);严格执行湘财购〔2007〕23号文件精神,不采购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采购具有“节”字标志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含自主创新产品)(计3分)。
新建建筑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初步设计节能审查要点》等相关要求,如有不符合情况则扣6分;各单位自身拥有管理权的办公建筑、围护、设备,发现有不符合节能要求、且无整改计划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对新建办公楼和既有建筑物,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每超出规定标准一项的扣1分,扣完为止。
开展综合节电或绿色照明改造、节约水资源及循环利用、空调节电改造、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新能源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及生活锅炉(食堂灶具)余热利用和脱硫改造等工作。每实施一个改造项目记5分,最多不超过10分;凡未按要求更换节能灯的单位,此项不计分。
1、开展多种形式节能宣传工作。县、市、区每组织一项宣传活动计1分,最多不超过5分。市直单位配合各项节能宣传活动的计5分。
(二)考核评比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60-89分)、未达标(60分以下)三个等级。
(四)单位因分立、合并、调整等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同意可不参加当年考核。
对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央省属部门单位按完成节能目标进度进行排名和通报。
(一)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节能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优先安排节能改造资金。
(二)对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范围。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虚报等情况,或未按要求建立统计台账、不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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