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23年度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征集通知
深圳2023年度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征集通知
深圳2023年度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征集通知,节能知识星球,小学生节能知识,节能知识科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行为,促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和“碳达峰”目标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推动电力、建材、化工、制药、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塑胶塑料、机械加工、装备制造、电池生产、家具制造、服装加工、食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优先对投入较大,且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明显的企业进行验收。
(一)注册地、生产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和经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且三年内无搬迁计划;
(四)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企业;
(一)审核计划征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附件1),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于4月28日前将2023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汇总表(附件2)和征集表(纸质版两份、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备案。
(二)企业审核注册。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于5月15日前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确定审核名单。我局2023年拟开展4批次(5月、7月、9月、11月)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届时将会同有关专家对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和筛选,优先选择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较强、清洁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按批次发布审核计划名单。
(四)组织实施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纳入审核计划名单的企业应按发布的审核计划要求及时完成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五)开展审核验收。我局将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各企业根据专家意见完成相关改善后,须在“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二稿(最终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我局将根据企业最终材料及专家审核意见进行终审,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发布审核结果。
(六)推荐申请。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评分80分及以上,清洁生产绩效显著,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我局将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备案,请4月28日前将深圳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附件3)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送我局。原则上备案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时(详见附件3),需重新备案。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4)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送我局。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宣传培训,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本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各申报单位如遇清洁生产相关业务问题或需技术支持的,请向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行为,促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和“碳达峰”目标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推动电力、建材、化工、制药、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塑胶塑料、机械加工、装备制造、电池生产、家具制造、服装加工、食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优先对投入较大,且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明显的企业进行验收。
(一)注册地、生产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和经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且三年内无搬迁计划;
(四)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企业;
(一)审核计划征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附件1),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于4月28日前将2023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汇总表(附件2)和征集表(纸质版两份、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备案。
(二)企业审核注册。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于5月15日前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确定审核名单。我局2023年拟开展4批次(5月、7月、9月、11月)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届时将会同有关专家对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和筛选,优先选择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较强、清洁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按批次发布审核计划名单。
(四)组织实施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纳入审核计划名单的企业应按发布的审核计划要求及时完成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五)开展审核验收。我局将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各企业根据专家意见完成相关改善后,须在“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二稿(最终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我局将根据企业最终材料及专家审核意见进行终审,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发布审核结果。
(六)推荐申请。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评分80分及以上,清洁生产绩效显著,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我局将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备案,请4月28日前将深圳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附件3)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送我局。原则上备案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时(详见附件3),需重新备案。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4)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送我局。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宣传培训,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本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各申报单位如遇清洁生产相关业务问题或需技术支持的,请向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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